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是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血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疫情动态 提供血防决策依据。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血防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第七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血防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血吸虫病防疫和防疫监督。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血吸虫病管理监督员。宣传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血吸虫病的日常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血吸虫病管理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时、应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 配合,第九条。农业主管部门在农田基本建设中应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开展除灭钉螺工作。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田水利工程,人畜饮用水工程.水电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与除灭钉螺工作相结合。把血防工作纳入水利建设统筹规划、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植树造林和林地改造。开展除灭钉螺工作,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疫区的城市和村镇建设中。应当规划.修建公共卫生厕所.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并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推行沼汽池建设,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血吸虫病预防、治疗药品和灭螺药品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 民用航空部门应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急需的血防人员。药品.器械的运送.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对血防地区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给予生活救济.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捐款中安排部份资金用于灾后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血防药品的管理。血防药品和器械必须用于血防工作 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严禁挪用。财政。审计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血防经费使用的监督、第十六条、卫生防疫机构开展医疗活动、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