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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一.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气体燃料、二,燃气用户,是指使用燃气的工商企业用户、公共建筑用户 居民用户等。三,燃气经营企业、是指直接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的企业、四、燃气设施 是指燃气生产 储运。输配。供应,计量等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五,燃气器具 是指公共建筑用户,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燃气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冷暖机.调压器等,六.新型燃料。是指利用石油,化工等副产品加工制成的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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