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删去本条例中的 地区行政公署,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 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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