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 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修正、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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