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 重新公布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修正.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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