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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 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中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删去本条例中的。地区行政公署、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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