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修正。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二.删去第十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项.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三 项中的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删去本条例中的 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正、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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