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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墓管理。第十四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 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第十五条,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第十六条,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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