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墓管理 第十四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 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第十五条,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第十六条、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 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管理工作接受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 监督,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 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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