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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墓管理。第十四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予公布.第十五条、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第十六条。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 不得预售墓位,墓穴,第十九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 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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