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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 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 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 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 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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