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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 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 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 以上.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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