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 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 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