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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 瘠地、禁止在耕地 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 按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 地,州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 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三 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 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兴建公墓,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 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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