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 林地,革命烈士墓园 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市 地、州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 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 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 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 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 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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