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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 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 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 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 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 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 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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