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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墓建设、第五条。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 地,州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 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 用地等手续,第八条。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 三 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 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 以上 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 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第十三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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