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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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