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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国土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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