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第三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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