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客货运输的共同规定,第十七条 客货运输经营者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客货运输经营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客货运输经营权 客货运输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规定的经营条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撤销运输经营许可、第十八条、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客运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客运标志牌,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还应当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第十九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负责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实行客货运输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制度,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当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二十条.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货物。严禁客货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 超时运行 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客运车辆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第二十一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 建立科学维护。视情修理制度和车辆技术档案,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得使用未按规定进行维护或者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拼装或者报废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技术等级评定。对客货运输车辆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能检测,从事800公里以上线路运输的班线客运车辆每半年检测,评定一次、第二十二条。客货运输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由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客货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监部门负责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计量认证,对综合性能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对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 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从事800公里以上班线,高速公路直达或者途经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的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在用客运车辆过户时应当核验其类型等级 按照车辆的实际状况进行类型等级评定,第二十四条。营运性质的客运车辆。重型货车和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和使用具有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的正常运行.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行驶记录仪使用和管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行驶记录仪采集的信息,对客货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五条。客货运输经营者应当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 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因执行应急运输任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六条,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托运人不得在托运普通货物时夹带危险品 客运经营者应当拒绝携带前款物品的旅客乘车 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夹带危险品的货物.由于夹带危险品乘车或者托运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及人身伤亡的 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