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文办理制度。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 2000 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 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 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 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简报 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 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第五十一条、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 凡是各种领导小组 指挥部 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 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 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