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 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 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 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 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 同意.请示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第五十条,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 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第五十一条。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 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 报告工作 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 指挥部 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 原则上自行行文、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 区 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 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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