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 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 由市长签发。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 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 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 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 同意 请示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 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五十条、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 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 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 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 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 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 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 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 各县 区 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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