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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 法规、政策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 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 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 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 请示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 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 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第五十条,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 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 不得多头主报 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 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 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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