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 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 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 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 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 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 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简报 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第五十条 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 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 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 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 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 报告工作 除特殊情况外 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 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 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 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 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 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