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 区 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 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 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 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 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 同意 请示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 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第五十条,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 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 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 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 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 督查、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