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 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 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 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 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信息 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第五十条。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 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应一事一报 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第五十一条,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 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如仍不能取得一致 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 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 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第五十四条.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 应及时公布。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 区,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