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 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等有关规定,第四十五条 须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审批的重要文件.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议案 市政府发布的重大决定,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其他负责人签批,第四十六条,市政府下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送相关副市长会审后签发,属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 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审批办理。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需同时送相关副市长审批办理.属重大问题的审批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意见后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第四十八条、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意见后送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简报 信息,参阅材料等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第五十条,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市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部门间如有意见分歧时。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如仍不能取得一致,主办部门应详细说明、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作出决定,各部门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 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外 由部门直接上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 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原则上自行行文、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 区、政府对市政府转办的公文要做到特急件随到随办.急件即办或3个工作日内办结,平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结的 要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第五十四条、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文件、除需要保密外。应及时公布、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 政府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 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思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