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六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点工作。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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