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向其通报工作.办理建议案和提案 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六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第二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重点工作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 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 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及时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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