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缴存。第十五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自公积金中心核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单位应当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工资的构成.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第二十条、单位每年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有关规定并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规定缴存,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免缴.因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交的申请予以核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限届满后未能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代扣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缴存的.按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毕或者明确补缴责任主体、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 提取.贷款等业务,第二十五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计息 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的部分。在职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