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 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第三十九条,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按时.逐月 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第四十条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 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 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