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 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户籍和非户籍在职职工缴存,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作 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六条、住房保障,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和国土资源、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统计 国资、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公积金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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