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七十二条,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贪污。挪用、私分 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 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采取暴力 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四条,采取暴力 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当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同时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五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房地产测绘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