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优待和安置、第三十一条.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第三十二条.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第三十三条,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二、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 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四、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第三十四条,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同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二.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任何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三 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并给予政策优惠、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