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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优待和安置、第三十一条。本市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有权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各项优待.第三十二条、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其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用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缴纳义务兵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和义务兵退役后的补助等方面 第三十三条,应征公民入伍后享受以下优待、一.原租赁的公房.租赁和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二 其家庭住房分配或者拆迁配房时,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三。原农村户籍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四 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待、第三十四条,义务兵在校入伍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义务兵在职入伍的.退役后可以同原单位复工复职 原单位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同工龄的同类职工.义务兵退役后.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优待.一,报考国家公务员或者本市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二 入伍前为城镇无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置。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安置退役义务兵的义务、三 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的,由区 县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前款所列的优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市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风险基金、基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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