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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条.征兵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以及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的征兵命令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征兵宣传教育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乡 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依法服兵役和参军光荣为内容的宣传教育 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 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鼓励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在征兵工作期间、应当依法悬挂 张贴有关征兵工作的宣传品.第十三条。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将兵役法制教育纳入德育教育大纲 并设置必要的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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