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 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 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 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 交通 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