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 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保新兵质量 不得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第七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 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 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 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