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 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 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 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 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 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 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