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 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 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 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 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