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 区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 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 教育.交通.工商行政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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