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 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 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卫生 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