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 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 卫生 人事 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