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 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 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 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 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 卫生,人事,劳动,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