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 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 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 负责办理本区 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 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 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 公安、卫生 人事、劳动 民政,财政、教育 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 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