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市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和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下同。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第三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适龄公民 是指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至二十二岁,或者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征兵命令规定的服现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本条例所称的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对女性公民的征集 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的规定执行。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上海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征兵工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全市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县的征兵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 县的征兵工作、第六条 征兵工作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征兵命令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新兵质量。不得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第七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的共同责任,公安,卫生.人事、劳动 民政,财政。教育,交通.工商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第八条,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各单位自行解决征兵工作以及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第九条、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