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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新兵审定和交接输送 第二十六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应征公民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的意见 召集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等部门以及接兵部队集体审定兵员。区,县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召集有关部门和接兵部队,依据军兵种对兵员的要求.在审定的兵员中、择优批准政治 身体,文化.年龄合格的公民入伍 第二十七条,应征公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 应当将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张榜公布 接受公民监督.被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第二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应征公民的批准入伍手续 并发给 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被批准入伍的公民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 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手续,有关单位应当按时向区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公民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 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输送一天前。在其所在地与接兵部队办理新兵及其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并协助接兵部队将本地区的新兵安全、按时送达指定的车站、码头 第三十条,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为部队接兵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部队接兵人员协助征兵办公室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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