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 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 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 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 制造恐怖气氛,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 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 封堵 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 干扰工作秩序、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 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 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