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 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 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鼓动他人信访、三,威胁.诽谤,辱骂 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 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五 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 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 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 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