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访秩序。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 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 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 五 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 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 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 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 干扰工作秩序。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 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 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