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 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 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 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 社会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二条 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 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