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访秩序、第三十条.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必要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维护信访秩序。第三十一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 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三,威胁 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 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 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 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 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二条.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患者 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地区负责将其带回、第三十三条,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信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反映,信访工作机构对来访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通知市和区、县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受到信访人殴打、伤害的,可以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并要求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或者卫生部门,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