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 检举 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五,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 遵守信访秩序。第十条、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 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一条.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 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第十二条 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