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 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五.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遵守信访秩序.第十条,依法可以通过诉讼 行政复议 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一条 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第十二条,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