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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 意见和建议,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 控告。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五.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 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遵守信访秩序.第十条,依法可以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多人共同反映相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提倡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第十一条,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第十二条 通过走访提出信访事项的 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公布的接待场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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