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并接受社会监督,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九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 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第五十一条、市 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三条、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 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