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 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 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 拒不改正的 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 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 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 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 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 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 交售的便捷性。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 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 应当要求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有害垃圾,湿垃圾 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 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三 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 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 类别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