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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 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 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 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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