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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二条,本市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应当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通过制定老年宜居社区标准,推进宜居社区建设,第五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 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负责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 保证其正常使用,第五十四条,老年公寓等专门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应当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满足老年人对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便利,舒适等基本要求 本市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和出行、本市推动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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