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 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 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 文明执法.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 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