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 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符合国家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住房保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税务、金融,国资,审计,统计,经济信息化以及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别明确相应机构,以下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事务性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