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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供应,第十九条,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达到规定年限,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三,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四 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未发生过因住房转让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的家庭由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符合规定标准的单身人士,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条件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申请程序。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第三章,申请供应。第二十一条,审核登录,受理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身份.婚姻等状况由公安,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核查,住房状况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报区、县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异议审核不成立的,应当以户为单位予以登录。出具登录证明、登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申请人应当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参加选房。第二十二条,供应标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家庭人数、构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申请人不得超过规定供应标准选择住房,政府指定机构将申请人的原有住房收购的 可以适当提高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标准 第二十三条,轮候名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结合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采用公开摇号、抽签等方式对已登录的申请人进行选房排序、并建立和及时更新轮候名册.申请人有权查询轮候名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保障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第二十四条。重大情况变更报告。已登录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户籍 住房等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告、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安排选房前,发现已登录的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登录资格.第二十五条。供应程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应房源的区位。规模.销售基准价格等信息、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当期供应房源规模和申请人轮候排序等情况.确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配售工作安排.通过公开方式组织申请人选房,申请人确认参加选房并选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第二十六条。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失效、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一 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二 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三,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四 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被解除、第二十七条,购房优惠政策、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 商业银行资金等购房贷款 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 购房人确定。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购房人 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购房人,第二十九条。地下车库产权确定,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 归全体购房人所有 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第三十条.房地产登记,购房人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 县。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审核准予登记的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预告登记证明和房地产权证上记载房地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注明同住人姓名、并注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第三章、申请供应。第三十一条.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自入住通知送达后的90日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补贴、腾退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征收,拆迁 住房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 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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