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受委托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材料。二。检查物业使用情况、三 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有关的资料,了解保障对象人员身份.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第四十五条。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申请审核.分配供应 供后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使用以及退出的相关档案 第四十六条,信用信息管理 申请人、购房人,同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相关行政处理决定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四十七条.社会监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申请审核 供应和供后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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