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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委托代征 第二十条、地税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二、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可以委托房产管理、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三、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等,可以委托国税部门代征 四,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五。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税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第二十一条,地税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并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第二十二条。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 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第二十三条,地税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根据代征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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