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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税收服务 第十六条,地税部门应当依法向纳税人宣传税法并且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税收救济等服务,地税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变相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负担、第十七条、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税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十八条,地税部门要建立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缴纳异议协调、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征纳争议,第十九条、地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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