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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管控 第五条.除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以及经地税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阻挠或者取代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地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七条。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 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第八条,地税部门要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九条.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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