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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管控.第五条,除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以及经地税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地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地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七条 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 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八条,地税部门要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 配合.第九条.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人员应当坚持公平 公正,文明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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