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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管控、第五条、除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以及经地税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地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 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地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七条。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 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八条,地税部门要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九条、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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