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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管控,第五条。除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以及经地税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 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阻挠或者取代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地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地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七条,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八条,地税部门要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九条,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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