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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收管控.第五条,除地税部门,税务人员以及经地税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擅自做出税收开征 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地税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 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严格保密.地税部门对被举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第七条.地税部门应当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 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八条。地税部门要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九条.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税务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 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地税部门在税收执法中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发生资金追缴矛盾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保证税收优先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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