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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二 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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