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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 二、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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