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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 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 二,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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