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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 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二,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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