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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二 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 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 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未提供优待服务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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