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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 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 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二,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 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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