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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并将老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 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 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公安,民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 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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