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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救助范围,第十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本省有关标准发放补贴、第二十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补贴。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任何人不得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老年人乞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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