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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救助范围。第十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 按照本省有关标准发放补贴.第二十条.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补贴,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 急病救治 协助返回等救助,任何人不得胁迫 诱骗或者利用老年人乞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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