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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 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项目 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 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交通接送等服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采取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 建设补助 信贷支持.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 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面积的标准补建,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应当给予优惠,第三十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应急、值班、档案管理等制度 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 收费依据和标准。第四章 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规范和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协议约定 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等行为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第三十五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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