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尽快恢复交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遇有当事人拒不服从或者无法清除障碍等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清障单位代当事人尽快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清障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到达现场清障、清障费用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承担,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 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等候处理 不得驶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六十一条.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接到救援交通事故伤员的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出急救车辆和医护人员、组织实施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 应当经必要的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对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十二条 因调查交通事故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积极配合调查。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第六十八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费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由其转交,死亡人员的身份应当按照城镇居民认定,年龄按照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按照推定的年龄推定为六十岁以下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推定为一人,扶养年限按照二十年计算。死亡人员身份核实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