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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建设。规划,农机.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安全检查、加强道路巡查。治理超速超载和处理交通事故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安全教育 切实维护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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