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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二、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三、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四。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 第四十六条,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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