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全面收集.分析、处理企业工资支付信息、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侵犯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依法查处的发生严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和其他严重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 二。不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四.拖欠工资并且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五,其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四十条,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应急保障制度 对多次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设立工资预留帐户。由企业预留部分资金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用于该企业拖欠工资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设立工资预留帐户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四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事实清楚且不及时支付工资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由企业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四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企业应当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