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工资确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制定和发布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监测预警信息,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第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者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 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劳动者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资确定办法。二 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三,工资正常增长办法 四.奖金分配办法、五,津贴 补贴分配办法,六,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 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 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