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察内容与方式。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内容是 一.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二,招用劳动者情况、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六、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特殊保护规定情况,七,遵守国家有关安置人员规定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九,遵守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十、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年度检查等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理由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外。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两次,专项检查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越管辖权限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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