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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监察管辖与职责,第八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 部队驻鲁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委托或者交由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第十条.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二 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三 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对现场进行拍摄,录音,询问有关人员、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拒绝、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不得披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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