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或者集资。合作建房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或者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 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不能收回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政府承担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 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的套型面积的。二、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的,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四,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第四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或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真实情况 骗购,骗租经济适用住房的 责令限期交回住房.不能交回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二。违反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的,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并不予批准其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将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转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责令其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差价款,对具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购买人 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可提请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购、租、房资格审查的.三 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四、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五。不依法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