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 销售与租赁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向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的 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总揽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 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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