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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价格调节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价格调节基金,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筹集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并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国库、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解缴 入户.拨付,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 财政、监察 审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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