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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通过多种方式筹集.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的专项资金。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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