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六,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从事危险性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幼儿园场所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 认证 检测,检验等活动的,二。倒卖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六、索取、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