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管理权限,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二条.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的,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的同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前款规定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通报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事项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