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源头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属地监管为主、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明确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验和科技成果,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 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与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