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基地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科学有效组织救援、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三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事故等级和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 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并做出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伤亡的,受伤人员和死亡者家属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并向社会公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本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